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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在学校被凳子划破了脸缝了3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2020-08-21 16:15 标签: 儿子 学校 凳子 划破 承担 赔偿 责任
5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学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跟前排同学有关,前排同学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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