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关于“外嫁女”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演变为常见的类型。这不,济南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
王某居住的商河县苏家村,自幼就在此居住生活,后来虽然与邻乡男子结婚,但一直没有迁出户口。恰逢赶上棚户区改造计划房子被征收,谁曾想房屋被拆除却并未对自己进行补偿。王某带着疑问找到村里棚改指挥部。指挥部说已经以户为单位对苏家村村民进行了补偿安置。王某家庭的户主是王某的父亲王兴存,王兴存及家庭成员签订了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补偿资金已发放到位。应该是王某的父亲并没有对补偿安置分配正确。还有根据《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规定,安置对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外嫁他村,虽然户籍在苏家村,但早已不在该村生产生活,也不履行村民的相应义务。已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应对其补偿安置。王某觉着自己委屈,本就是村里的村民,为什么“外嫁”了,就不能享受棚改补偿哪,况且自己的户口也没有迁出啊?后来多次找棚改指挥部协商也没起什么作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作出的“已婚嫁外村(有女无儿安置户除外)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购房或建房的,不予安置”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将“外嫁女”群体一概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显属不当。综上,判决商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据实对王某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外嫁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包括以下情形:“外嫁”后户口未迁出;“外嫁”嫁给了“城市男”;离婚后户口又迁回等等。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其实,外嫁女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严格界定,如果某些地区在安置补偿方案中单纯通过认定所谓“已嫁外村未迁出户籍人员”或“外嫁女”的身份来不合理地剥夺部分女性的征收补偿分配资格是有悖于法律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要看具体属于哪种情形。
一、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情形:
(1)女方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丧失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女方出嫁后,户籍迁出,但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仍然继续履行村民义务的,并不丧失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二、外嫁女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情形:
(1)女方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但已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未继续尽村民义务的,已丧失原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女方出嫁后,迁出户口,且在夫家生活的,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但对其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权要求分配。
嫁出去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只要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就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