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袁某因与被申请人戚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98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申请再审称,第一,袁某在装修时曾征求过1201室租客的意见,并不妨碍通行,且上影公寓共18层楼,楼内很多内开门都改成了外开门,均未发生纠纷,也未有妨碍通行的说法,妨碍通行是戚某某个人的说辞。第二,一审判决后,袁某已经做了相应的整改,并得到认可。二审判决中却以戚某某不满意为由否定整改的效果,未考虑袁某的权益,在处理结果上激化了矛盾。第三,一审判决中引用法条错误,却裁定称系笔误所致。综上,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首先,本案中,二审法院对涉案两套房屋的现场进行了勘察,勘察结论显示“涉案的1202室进户门向外开启,门板上无观望窗口,该门开至90度时,最小通行通道宽度为57厘米”、“朝向公用走道的两扇窗户为向外开启”,结合“该楼道的正常通行宽度为145厘米”的事实,二审据此认定1202室进户门以及上述两扇窗户向外开启会影响相邻方通行,该认定并无不当。其次,虽然在一审结束后,袁某对上述两扇窗户下端安装了挡条以避免其开合幅度过大,但考虑该整改并非根本性整改,也未得到相邻方的认可,二审认定该窗户整改仍应遵循向内开启或平开的方式,该认定亦无不当。再次,关于公用走道上未拆除的橱柜,其实际仍占用了公共走道空间,二审认定其应予清除,符合情理。另外,一审判决主文中引用法条未有错误,其附件中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下所附内容错误,故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补正,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袁某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