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43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
一、四被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依法应对房屋承担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实际所有人是阿汗赛提哈木扎、努尔海霞叶尔买克拜,而非巴和提叶木扎、海那尔德孜木汗。巴和提叶木扎、海那尔德孜木汗作为房屋使用人,应当对案涉房屋共同承担管理义务。
二、其房屋装修损失与四被申请人房屋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房屋于2018年7月在粉刷房屋之前已通知四被申请人做防水,并联系了防水的工人。一周后,发现二楼卫生间吊顶漏水,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后又提醒四被申请人做防水。但,2018年9月24日早上,其房屋二楼卧室屋顶(四被申请人房屋厨房地面)渗水且水顺着墙壁四周流淌到地面,并淹没其房屋二楼整层木地板的地面,二楼积水又顺屋内楼梯流到一楼墙面及地面,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漏的水确实是从楼房房屋流下来的。
三、其房屋装修损失与四被申请人未妥善管理房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其房屋不作厨房防水,且管理不善,由于四被申请人始终拒绝配合解决漏水问题以至于其房屋渗水严重,四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九十二条规定的,四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申请人未及时处理漏水问题存在过错,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二审以其房屋渗水原因不详,且未提供能证明房屋渗水原因的证据未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存在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陈某某的房屋渗水而导致装修损失是客观事实,但陈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渗水是与巴和提叶木扎、海那尔德孜木汗的房屋即阿勒泰额河人家2号楼2单元302室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房屋未装修,未入住,已报停暖气的情况下,仅凭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认定陈某某的房屋渗水原因系巴和提叶木扎、海那尔德孜木汗有关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房屋受损部位已装修,改变现场环境,无法鉴定出渗水原因,二审因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而驳回诉求并无不当。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