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两村民因农田排水发生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方轻微伤,伤人者该担何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答案,伤人者不仅前期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还因侵害他人健康权应赔偿1.1万余元。
上诉人为黄某,男,今年52岁;被上诉人为陈某,女,今年58岁,双方为沙洋一村村民。
黄某与陈某两家的农田挨着,黄某家的农田在陈某家农田的上方。2019年,陈某将与黄某家紧挨的农田改造成养殖龙虾和莲子的堰塘。2020年7月,由于连续降雨,黄某的农田被淹。2020年7月4日,黄某到陈某家里商量挖她家堰堤排水事宜,陈某不同意。次日,黄某喊陈某到田里查看排水情况,发现田里水量还是很大,黄某准备挖堰堤排水,陈某不让挖,两人遂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陈某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2020年7月12日,陈某被市一医确诊为右侧一肋骨骨折,于2020年7月20日至同月30日到市二医住院治疗10日。2020年12月8日,荆门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因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双方为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闹上法庭。
一审认为,陈某与黄某系同村村民,遇事本应和平协商处理,双方因农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此案发生,而陈某在此过程中也有过错,应减轻黄某侵权责任。结合此案具体案情,酌定黄某承担70%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责任。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59万余元,黄某应赔付陈某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提出陈某所受伤是她自己摔的,与己无关,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审此案。
二审认为,黄某在一审中对公安机关处罚他的行政决定书无异议,由此可以确认黄某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陈某受伤的事实。黄某主张其与陈某没有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受伤是她自己摔伤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此外,陈某作为排水相邻一方,应当兼顾黄某的权利,妥善处理排水问题,因其未积极采取有效排水措施,导致黄某采取过激方式,挖堰堤排水,遂引发此次纠纷,陈某对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黄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