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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一方同意买保险算不算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2-04-20 15:56 标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2018年闫娜偶然得知,孙海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4份人寿保单。闫娜认为购买保险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海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孙海东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由孙海东返还全部保费19461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海东为婚生女儿孙笑笑购买保险的情况如下:2003年,投保分红型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截至双方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5万元;2014年,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389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7780元;2014年,投保终身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3040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0800元;2015年,投保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1087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10870元。

法院认为,孙海东所购买的4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孙笑笑,虽然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孙海东,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孙笑笑,故应视为夫妻双方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的赠与行为。购买4份保险合同的时间跨度较大、总体金额不高,并非短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孙海东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即使闫娜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闫娜要求孙海东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投保人身保险并非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在购买人寿保单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一方提出的未经自己同意购买人寿保单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通常会结合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保险费的金额、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第一,如果一方购买人寿保单时夫妻双方感情状况良好,法院一般会认定投保人不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不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投保人在感情状况恶化时进行投保,那么此时法院会根据保费的金额大小、投保人历史投保记录、投保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所投险种的保费金额较小,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资金充足,那么,法院还会考虑缴纳的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来进行判断。例如,一次性趸交50万元的保费对于一个资产不足100万元的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此时如果投保人无正当理由进行投保,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趸交50万元保费对于一个资产过亿的家庭来讲,可能算不上大额支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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