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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擅自为第三人购买保险!

婚姻家庭 2022-04-20 16:26 标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保险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方购买保险都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目前,民法典、保险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人投保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款。请注意,这里提到的是“保费”而不是“保单现金价值”。这主要考虑到,投保人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为了弥补对方的损失,在赔偿时法院会直接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一半的补偿款。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在保单的现金价值大于保费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的配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最有利于己方的诉求: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方购买人寿保险或是在事后追认或一方明知另一方为第三方购买保险而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则可能将该行为认定成是夫妻双方对第三方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中不再将该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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