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大妈使用家中的铝锅、菜刀等简易工具,制作一种名叫“锭锭”的毒品,价值共计5000余元。主要购买者是大车司机,主要是用于长途驾驶时“提神”。警方将其逮捕,并缴获共计6400克“锭锭”和大约2950克用于制造“锭锭”的粉末。
据悉,这种毒品是由苯甲酸钠和咖啡因制成的兴奋剂类精神药品,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非法制造、销售将构成制造、销售毒品罪。
制毒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这两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未经处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仅具有医疗价值,而且可以使人成瘾,使人产生依赖性。因此,本罪分为利用非法获利罪。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供应、运输和生产,禁止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
2.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制造毒品。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运输毒品罪,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一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他人用于实施运输,则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并没有要求这个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