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刘某福将一名“行为异常”的女子带回家,然后带她到河南“相亲”,并声称是女方家人让他找的对象。刘某福通过雷某某介绍女方给吴某某,得到彩礼1.8万元,其中1万元给雷某某,其余8000元作为生活费。目前,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提起公诉。
2021年8月19日,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移送起诉。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刘某福在化州市合江镇路段看到李某行为异常,遂将李某接回家。后雷某给刘某打电话称有朋友要给儿子找媳妇,并问刘某有没有好的介绍,刘某带李某到河南省吴某家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李某家人要求刘某带李某某去找对象。
见面后,吴某向刘某福支付彩礼人民币18000元。刘某福给雷某某1万元,其余8000元作为生活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福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福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福认罪,并表示悔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拐卖妇女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出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向境外贩卖妇女、儿童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运送、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