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如果超出了这个时效就很难再进行诉讼了,所以在我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时效的计算方法一起来看一下。
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按小时、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且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一般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规定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如何计算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1.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附条件债权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4.有期限的债权,从期限起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侵权请求赔偿的权利,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损害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从损害发生时起就知道;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知道的,从知道的时候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害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发现的,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当时没有发现侵权行为,事后经检查确认并证明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从诊断伤害之日起计算。
在交易中,交易的履行期是否已经约定,对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据,与时效期间的起算有很大区别。
1.如已约定交易的履行期,当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出具无还款日的借条,即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出具的借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2.未约定交易的履行期限,且交易时未支付款项,向债权人出具无还款日的债务清偿条款的,即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