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几年,最近丈夫各种借口不回家,后来才发现是出轨,感情破裂,叶女士决定离婚。此前,叶女士的姑姑通过公证遗嘱表明其财产由她继承。姑姑生前无儿无女,由她照顾,现在,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也照顾过叶女士的姑姑,而且通过继承遗产得到的该房屋是叶女士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理应分得一半。
律师表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婚后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配偶才有权继承该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并不归属于丈夫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下财产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人得到遗产继承,并且遗嘱上写明只属于其中一方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