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遗嘱后,他人是否还能继承需根据遗嘱效力、财产覆盖范围及法律特殊规定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合法有效的遗嘱优先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形。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合法有效且明确处分了全部遗产,则按遗嘱执行,未被指定的继承人(如其他子女、亲属)通常无法继承。 例外情形:未处分的财产 若遗嘱仅处理部分财产(如仅指定某套房产由子女继承),剩余未提及的财产仍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他法定继承人可参与分配。
属于撤回。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订立遗嘱后,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已经订立的遗嘱的,该遗嘱被默示撤回。 但是订立的如果是公证遗嘱的,遗嘱人以故意破毁公证遗嘱的方式默示撤回公证遗嘱的,需要一并破毁正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份。 还需破毁原本,即保存在公证处的那份。 才可产生撤回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点明确的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保险受益人和遗嘱冲突的解决办法:确认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若财产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则遗嘱、保险各自生效,互不影响。
遗嘱继承由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人,如果遗嘱人有制定执行人的,由指定的人担任;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世的一方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规则: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若全部缺失(如已去世或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人可以自己亲笔书写遗嘱或者请他人为自己代写遗嘱,书写完了之后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写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书遗嘱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立遗嘱没写日期一般无效,没有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注明注明年、月、日。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按以下要求书写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房屋居住权得以通过遗嘱进行约束及设定,在立嘱过程中务必明确居住权有效期限以及房产的确切地理位置等关键要素。 居住权获得者则有权根据合约所规定之条款,对他人拥有产权的住宅物业实现占用并实现使用权益,从而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条件。
遗嘱是继承的一种方式。没有遗嘱,也可以发生房屋继承。发生继承时,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的顺位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因此,第一顺位人可以基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