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驾照才能有资格开车上路,这是硬性规定,有些人虽然没有驾照但是懂开车,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上路帮朋友挪一下车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吧!没有驾照帮别人挪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遂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帮忙移动汽车,但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朱某某和高某是邻居。2020年12月,高某将私家车停放在某农贸市场院内。因为车位占道,他需要挪车,而高某不在家。高某的妻子见邻居朱某某正好在车旁,便让他帮忙挪车。
在此期间,朱某某正在学习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只是借机“练练手”。结果不慎与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事故经绥宁县交警队认定,朱某某负全责,张某某无责任。因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经鉴定为伤残,遂将肇事司机朱某某、车主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自愿帮助他人的情况下,责任是需要这个人来承担的。
遂宁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朱某某帮助被告人高某挪车,属于“义务帮助”,高某没有明确拒绝朱某某挪车的行为。因此,被帮助者高某应对帮助者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后,被告人高按照全部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帮助人挪车,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人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朱某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助人在作为帮助人的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助劳动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是典型的“义务帮助者”关系。朱某某免费帮高某挪车,为高某节省了时间,某获得了“好处”。因此,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助的劳动者承担,而朱某某明知无驾驶证不能驾驶车辆,却侥幸驾驶发生事故,要承担追偿责任,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