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那么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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