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种纠纷不适用调解: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人民调解决物业纠纷流程有哪些
人民调解决物业纠纷流程如下:
1、申请,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的,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2、受理,即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建议当事人向街道(乡镇)或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当事人坚持在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
3、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调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4、履行,即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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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