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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满52岁 没交社保 社区保障局不做工伤鉴定 他们不处理工伤纠纷的事 我应找哪里处理?

法律顾问 2023-01-27 03:06

由于我满52岁 没交社保 社区保障局不做工伤鉴定 他们不处理工伤纠纷的事 我应找哪里处理?如果年满50岁前在单位工作至今,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50岁之后进入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工人年满52岁,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如果50岁之前至今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可以按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要求人社局认定工伤,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人是50岁之后进入该单位工作,因为年满50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调整,属于劳务关系,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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