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需要法院出具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么?
法院裁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是当事人的一方。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和有关材料,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这样说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