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方和收款方不一致怎么办?会计准则要求,销售过程中,买卖要保持一致性。也就是开具发票方应该为收款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方法如下:1、收款方出具与开票方系同一家公司的证明。2、让收款方退回已收货款,然后把款重新支付给发票开具方。3、若开票注明收款为现金收款的。可以以开票方名义做财务处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