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