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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

法律顾问 2023-02-11 03:06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不一定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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