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质押权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请提供法律依据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