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计税依据应为合同价款还是应为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计税依据应为合同价款还是应为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本题中计税依据应为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值后的余额,即(1153800-1093554.3)*5%。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