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公司要求交出个人留存的《劳动合同》然后给开一份离职证明,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辞职后公司要求交出个人留存的《劳动合同》然后给开一份离职证明,这样的行为违法吗?辞职后劳动合同个人的那份公司没有权利收回,《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公司需要收回属于劳动者个人的那一份劳动合同,部分地区办理失业保险金时,工作人员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强制收回,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