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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寻衅滋事罪进了看守所,犯案七个人,到案五人,有两人在逃。现在已经十六天,派出所还没有递交检?

法律顾问 2023-03-06 03:06

我老公因寻衅滋事罪进了看守所,犯案七个人,到案五人,有两人在逃。现在已经十六天,派出所还没有递交检?我老公因寻衅滋事罪进了看守所,犯案七个人,到案五人,有两人在逃。现在已经十六天,派出所还没有递交检当事人丈夫因寻衅滋事罪进了看守所,犯案七个人,到案五人,有两人在逃。现在虽然已经十六天,派出所还没有递交检察院,是案件还没有终结,不符合递交检察院起诉的条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达不到以上条件,公安机关是不能递交检察院起诉的。至于犯案七个人,到案五人,有两人在逃,不是侦查终结的条件,如果最终不能全部缉捕的,在逃人员可以另案处理。另案处理即“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第二百七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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