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可以同时适用。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符合规定中相关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了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则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