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征兵“十不准”:1.不准截留挪用征集指标;2.不准降低征集标准条件;3.不准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5.不准向应征青年收取费用;6.不准私自定兵;7.不准收受应征青年钱物和接受宴请;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9.不准在公开公示上打折扣搞变通;10.不准私自退兵、随意退兵。“十个严禁”:1.严禁利用职权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征兵事务;2.严禁私自截留、挪用和私分征集名额;3.严禁擅自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兵标准,简化征兵程序;4.严禁违反公开公示规定搞暗箱操作;5.严禁帮助应征青年编造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6.严禁单独走访或约见应征青年家属7.严禁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应征青年及其家属钱物;8.严禁接受应征青年及其家属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9.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私自定兵、随意调整兵员去向;10.严禁在接送新兵中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
廉政档案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
首先要明确建档责任。建档责任统一由各级纪委监委承担,组织人事部门和下级纪委监委等单位提供协助。对于建档部门,针对各级、各地做法不一的现状,笔者建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一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建立廉政档案。应明确主管领导和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收集汇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材料。
其次要明确建档范围。面向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建档,即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建立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应以一人一档模式创建。按照先掌握基本情况后逐步完善的原则,全面收集个人基本情况、信访反映、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内容,推动建档工作有形覆盖、有效延伸,架起党员领导干部廉情动态“记录仪”。一些地方还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专门廉政档案。
再次要明确建档内容。主要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对于“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笔者认为可以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材料、民主生活会材料、审计材料等。
最后要加强档案载体建设。档案载体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建立、同步更新。廉政文书档案要单独保管存放,不与其他档案混同。廉政电子档案要专门电脑单机操作、脱网操作,严格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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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