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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区别

法律顾问 2023-02-27 03:0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综上所述,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另外其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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