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已经二十多年,子女已经三十多岁非抚养方是否还有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