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可以起诉至法院。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探视权如何行使或者法院已经判决了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行使探视权即可。如果没有约定也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或者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行使。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该约定是无效的。
探望权是可以终止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有效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离婚后无法亲身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