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该约定是无效的。
探望权是可以终止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协议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来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有效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离婚后无法亲身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有权享有探视其子女的权利,但唯独在该一方父亲或母亲的探视行为对子女的身体与心理健康构成严重损害时,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才得以享有拒绝的权利。
在处理儿童探视问题时,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制定适合自己的探视规则,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次数等等。
不能代替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