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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才能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 2020-08-08 20:01 标签: 符合 法定 条件 准予 离婚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男女一方或双方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一)——
(四)项情形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若男女一方并没有前四种情形,但由于其它复杂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男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另一方坚持不愿离婚,则可由主张离婚的一方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后仍主张离婚的一方则可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离婚其中关于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指的是双方因感情破裂或感情不和连续两年没有共同的夫妻生活这一条的规定相对严格,在运用这一条作为离婚事由时,要求主张离婚的一方有实际证据证明自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或破裂的第二日其连续两年不间断地没有共同生活在我国,由于婚姻关系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基于此项特殊规定,坚持离婚的一方若在法院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离婚请求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向女方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4条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根据此项规定,在女方符合如上规定时主张离婚的男方一般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纵使提出,法院也基本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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