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离婚,可男方不同意,我要应该怎么样做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女方需要离婚男方不同意,由于无法达成共识,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女方只需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即可。
由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或证明尤为重要。但如果男方坚持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则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女方可以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或将依法作出准予离婚判决的。
当然如果男方存在《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时,还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