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曾某某是否能够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文认为,夫妻双方都已年满七十岁,且生育有数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有收入来源,夫妻双方理应都由子女负责扶养,尽赡养义务,因此妻子不应再以其夫死亡为由索赔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结合本案分析,赵某某与曾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七十周岁,均超过了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性16岁至59岁,女性16岁至54岁),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赵某某、曾某某均应由其成年子女扶养,曾某某不符合“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法定条件。因此曾某某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