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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2020-08-12 04:42 标签: 住房 公积金 夫妻 财产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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