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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婚姻家庭 2020-08-12 16:34 标签: 丧偶 儿媳 享有 继承权
案例: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2004年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评析:
第一,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性质法定继承是对已经亡故的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法律推定,而继承权的享有则是基于同被继承人的血缘或身份关系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中,无论是感情交流,经济联系,抑或是从法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夫妻关系最密切,子女、父母次之,再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也就存在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别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尽管他们没有做出如何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从他们的亲属关系和生前的思想感情出发,推定由他们最亲近的人继承这符合人们生活的一般情理,也符合死者的意愿,更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儿媳,其与公婆在法律上几无权利义务可言,更何况是丧偶儿媳,其与公婆仅有的姻亲法律关系也随其丈夫的亡故而消灭故,丧偶儿媳要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而言,要做到“视同己出”,这不是短期赡养行为所能达到的
第二,量变与质变的比较丧偶儿媳要质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离不开赡养行为的量变而在量变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无义务为丧偶儿媳创造让其尽孝道从而获得继承权的机会也即让被继承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放弃这些优越的条件去接受本无继承权人的赡养,这与长情相桲,也与现实不符所以,我国司法解释法定了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应得到的“量”,即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神慰藉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司法解释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的规定仍具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发展而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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