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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双方的钱款给付性质不能笼统的判定为赠与

婚姻家庭 2020-08-13 18:13 标签: 恋爱 钱款 给付 性质 笼统 判定 赠与
在林某某与蔡某某交往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笔钱款的相互给付,除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注明为捐赠亲友外,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汇款用途。林某某与蔡某某于2000年正在恋爱中,恋爱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恋爱中林某某与蔡某某的钱款给付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或借款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性质不易认定。2000年1月24日的汇款,林某某在汇款单中意思表示明确应认定为赠与,其他林某某向蔡某某汇款无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蔡某某主张汇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全案情况,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数额较大,且无确切证据证明林某某给付蔡某某钱款均为赠与,故林某某要求蔡某某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恋爱的最终目的,在恋爱过程中,基于对对方的信任,男女之间往往会存在相互给付对方钱财的现象,而这种钱财给付行为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借款的性质,所以,其性质通常情况下不易认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中给付钱财的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对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断,如果对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的,则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反之,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的钱财为无偿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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