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和军人的住房补贴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但在《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一条款与婚姻法解释二相冲突,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军队内部的规定,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据此,在军人名下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并非永远不可提取的,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军人在转业、退还军队住房、自建或自购住房、军人身亡等情况下,军人或其继承人有权提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关于军产房,非同于普通的公租房,它的产权单位属于军队。军人的配偶因为婚姻关系可以居住,如果离婚后,非军人一方将以何种身份居住军产房便是一个实际问题。法院一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会争取军队的意见,军队往往从安全角度出发都很难同意非军人居住。因此,法院会将军产房的居住权判归军人一方,而让军人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