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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

婚姻家庭 2020-08-17 01:55 标签: 分居 期间 取得 财产 应当 分配
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因为夫妻关系不和已经分居多年,在此期间,双方实际上并未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也已经相互独立财产,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李某在与张某分居期间以自己所得购买彩票,在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李某对这笔财产的贡献,酌情予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分得该笔中奖奖金中的2万元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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