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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感情不和的证明

婚姻家庭 2020-07-22 13:40 标签: 起诉 离婚 需要 提交 感情不和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加上其他的认定条件,可根据上述情形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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