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的规定
刑事辩护
2020-07-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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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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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
何为情节严重首先《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诈骗的目标为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上述规定属于明确的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能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诈骗未遂犯罪予以认定。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不宜作出扩大性解释的。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另外,《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二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对于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当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不用另外作出规定。因为,对于财产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基本情形,没必要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