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营运车酒精含量200以上应该怎么样判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具有追逐竞驶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但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事实上,刑罚轻量化是大势所趋,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缓刑制度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使其在生活上工作上不会出现脱节,对司法机关和社会都心存感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原则上都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