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为储户办卡并取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窃取了储户存折内的存款,使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但同时储户的存款由银行负责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种情况下的核心问题是营业员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正是利用了其柜员的身份,利用银行的电脑管理系统才得以为储户办理储蓄卡。因此,属于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应以贪污罪论处。另外,按照贪污罪认定,对被害人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定盗窃罪,假如行为人拿着钱逃跑了,被害人只有等抓到行为人以后才能主张自己的财产损失并要求司法机关让行为人赔偿;如果定贪污罪,即使行为人逃跑了,这个损失也应当由银行赔偿给被害人,至于银行的损失,就要等到行为人归案之后再由司法机关追回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