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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组织卖淫被关押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组织卖淫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哪些情况?

刑事辩护 2020-08-09 00:38 标签: 组织 卖淫 关押 北京市 海淀区 看守所 情节 严重 情况
您好!
一、是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
二、是从被组织者是否因被组织卖淫造成伤亡的后果来考量,依照一般侵犯人身犯罪的标准,以是否造成重伤、死亡为界限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三、是从被组织者中是否有幼女来考察。只要有幼女被组织卖淫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以切实严格保护幼女的权益。您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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