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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对象范围的判定

刑事辩护 2020-08-09 10:05 标签: 贪污 对象 范围 判定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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