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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区分?

刑事辩护 2020-08-10 19:16 标签: 组织 卖淫 从犯 协助 区分
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与罪状分析,两罪是以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行为的分工来划分的,因此在认定“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应根据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的分工来认定。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人员方面往往有老板、经理、经理助理、领班、服务生、技师、收银、记账、保镖、打手等复杂的角色分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些人中,有些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他们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比如老板、经理、领班、直接管理人员等。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犯罪行为也是组织行为,即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策划、管理、指派,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出于辅助地位,所以从犯也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不是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为直接组织者招募、雇佣、运送卖淫者,为卖淫安排住处,为组织者提供反调查信息等行为的,则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也可以根据协助作用的大小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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