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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窃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并用于出售的行为该怎样定性?

刑事辩护 2020-08-11 01:44 标签: 网络 窃取 信用卡 信息 用于 出售 行为 该怎样 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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