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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要怎样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1 06:31 标签: 北京市 海淀区 看守所 吸收 公众 存款 构成 要件 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对象50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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