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抵押车被盗了,公安局不给立案,怎么办
抵押车被盗是属于刑事案件,与汽车是否抵押并没有关系,应该先处理汽车被盗问题,再处理抵押问题。对于汽车被盗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扩展资料:抵押车被盗的具体处理流程:
1、及时办理报案手续务必保留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刑侦部门(110)报案。
2、在案件发生地的市级报刊刊登寻车启事,保存当期报纸,到车辆管理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
3、在汽车被盗三个月仍未找回时,看自己是否购买汽车盗抢险,如果没有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已投保盗抢险,则可以申请由保险公司承担。
4、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单、损失清单、车钥匙、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登报寻车启事、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封档证明(或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和养路费报停证明。
5、估算损失(前提是已购相关保险)。在被盗抢3个月之内找回的车辆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当全车被盗3个月仍未找回时,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即该车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赔偿,并进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附加费凭证,每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被盗车辆又找回来,保险公司可将车辆返还给保户,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保户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