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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数额巨大要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2020-08-11 07:47 标签: 聚众 哄抢 数额 认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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