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涉嫌敲诈勒索罪关押在了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请问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方法是指哪些?

刑事辩护 2020-08-11 16:49 标签: 涉嫌 敲诈勒索 关押 北京市 海淀区 看守所 请问 要挟 方法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