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如果达到了则可以立案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根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